机关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6月6日,人社部养保司专家为四川人社系统“社会保险工作”专题培训班授课时,对上述社会关注的热点进行了介绍。
为提升全省社保行政及经办系统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全省社保事业稳步发展,省人社厅举办全省人社系统“社会保险工作”专题培训班。当天,受省人社厅邀请,人社部养保司专家为参训学员们讲授了“养老保险改革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养老保险“并轨”,事业单位按性质参险
上世纪80年代,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未处于市场经济最前沿,仍实行单位养老制度,结果形成了“双轨制”。国务院2015年初发文并开会部署,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目前各地正在贯彻实施。
这项改革的范围是什么呢?人社部养保司专家介绍,根据改革要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改革。值得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是指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个人按工资8%缴费,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思路坚持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五个同步为: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养老与工资改革同步;待遇确定与调整机制同步改革;职业年金同步建立;全国同步启动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续。
“中人”设10年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是社会关注热点。据介绍,根据不同群体确定不同计算原则,以实现改革前与改革后工作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并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标准并参加今后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为:
——“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中人”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放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4%缴费,进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人社部未发布过延迟退休年龄的任何方案
延迟退休年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网络上流传着人社部已确定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时间表等消息。对此,这位专家表示,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但截至目前,相关方案还在深入研究论证过程中,人社部并没有发布过延迟退休年龄的任何方案、时间表等信息,因此网络流传的信息并不可信。
川报观察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