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判处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郑绍鑫犯受贿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该院此前曾以相同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但被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为郑绍鑫作无罪辩护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表示,郑绍鑫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2014年,郑绍鑫将GPS设备安装到时任汕头市潮阳区委书记陈新造的公务车底盘上,后用手机拍摄到该书记离开某酒家的情况并进行举报。对此,当地官方曾回应,陈新造去的不是高档场所,且只花费了600多元,也非公款;超标车系书记的配车发生故障,故而临时由区委办公室调配。(详见本报2016年5月12日《郑绍鑫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陈新造后来卸任潮阳区委书记,今年7月的公开报道中,其职务为汕头市委副秘书长。2014年9月30日,举报区委书记未果的郑绍鑫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被刑拘,当年10月11日被逮捕。此后的指控中,郑绍鑫多出了一项受贿罪。
这两项罪名在濠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的一审判决中均被判成立。今年5月,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记者注意到,此次重审认定的许多事实,与前一轮一审相比并无太大出入。重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郑绍鑫向他人借用GPS便携数据终端,并到潮阳区政府大院内将终端安装到陈新造使用的丰田汉兰达公务车底盘上,对其定位跟踪。2014年4月19日中午,郑绍鑫根据GPS定位跟踪,发现该公务车停在陶轩酒家门前,便指使司机驾车载其到该处,使用手机对区委书记及其同行人员离开酒家的情况拍照和录像,后指使司机将该消息在网上举报。
判决认为,被害人陈新造时任潮阳区委书记,其在履职期间代表潮阳区委、区政府,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潮阳区委、区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准备来潮阳区投资的投资人持观望态度,给潮阳区的经济建设间接造成经济损失,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围绕涉案器材的诸多观点在庭审期间一度引起交锋。郑绍鑫的代理律师彭逸轩曾告诉记者,前述GPS终端虽有远程监听功能,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启用过该功能,而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打击的应是非法使用行为,而绝不是持有行为。对此,判决称,从立法原意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窃听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只要存在违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启用了窃听功能,均应认定为“非法使用”。
彭逸轩还称,公安机关扣押了与涉案器材有关的6张产品信息卡,每张卡对应一部GPS数据终端,但经比对发现,鉴定书中送检的两部GPS终端,其中一部不在被查扣的信息卡中,故而认为鉴定涉嫌造假。判决则采信公安机关的解释称,被扣器材者一共买了七八部GPS终端,不限于被查扣的6张产品信息卡,故而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受贿部分,重审判决再次认定,2005年底至2006年4月,时任陇田派出所指导员的郑绍鑫指定二友照相馆为多个村的村民集中采集第二代身份证照片。照相馆老板为了感谢郑绍鑫对他的关照,按照照相人数以每人5元的标准,分4次共拿8.4205万元送到郑绍鑫的办公室。
彭逸轩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涉案时间为2006年,根据涉案金额,其最长追诉时效为5年,故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对此,重审判决解释称,2006年5月~8月期间,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已根据举报,对郑绍鑫收受照相馆钱款的问题开展调查,其间郑绍鑫指使同案人退还贿赂款并作虚假陈述以逃避侦查。2006年9月,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中止调查。2014年9月,纪委办案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该院破获本案,因此没有超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