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国内国际社会娱乐明星综艺电影体育足球篮球综合科技通信手机移动财经宏观理财教育历史

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 13日将再审

2017-02-05 14:32:39    来源:    编辑:

2017年2月4日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律师王殿学处获悉,当日17时30分许,他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电话,称他代理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将于2月13日上午开庭再审。

 

王力军。封面新闻 图

 

王力军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据新华网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该案一度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认为,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9日,王力军从巴彦淖尔市中院拿到了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王殿学告诉澎湃新闻,再审开庭时,他和另一辩护律师张雪峰将为王力军作无罪辩护。他认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等个体无证收购玉米属于合法行为。

【普法小站】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返回腾讯网首页>>

今日推荐
精选图文
网友最喜欢看
首页头条
24小时排行榜
Copyright 新世纪新闻网 www.999xs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